日前,从天眼查App查阅信息显示,吉利诉跳槽威马员工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判决书公开。
据文书显示,三家原告公司为吉利公司、吉利研究院、高原公司,一审表示,被告冷某曾为高原公司的产品技术人员,在2016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。但冷某离职后,加入威马公司作为申请人,申请“电子油门踏板”的外观设计专利,并在2017年10月被授权成功。三家原告公司认为,冷某与原告劳动关系终止1年内,申请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,请求法院判决诉争专利的专利权归原告吉利公司和吉利研究院。被告威马公司、冷某辩称,在高原公司工作时间,日常工作只负责一款汽油车的仪表和面板的装配指导工作,与我申请的专利无关。
对此上述内容,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冷某从高原公司离职1年内再次发明有关本职工作内容创造为正常,三原告无法证明诉争专利的有关事实,予以驳回。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审理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应予维持,判决驳回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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